关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000218069/2018-00005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科〔2017〕34号
主题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示范建设与建设科技工作,现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以来,国家和省的建筑节能工作重点发生了变化,重点突出建筑能效水平的提高。为确保有限的建筑节能资金补助高水平建筑节能项目,更好地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建筑节能补助范围、标准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88号)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推广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是提高建筑能效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补助,由原来的每平方米补助10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上调为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改造项目(综合改造)先按国家原补助标准补齐,再视专项资金情况适当给予省级资金补助。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基本保持原补助水平。
(三)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示范。国家已把空气源热泵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增加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示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补助1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70万元。
(四)绿色建筑高星级补助。我省已出台文件,要求城镇所有民用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因此,对获得二、三星级设计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不再补助,只对获得二、三星级运行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88号)。
(五)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在线监测,根据建筑体量及安装计量装置数量,单栋建筑由原来的补助15-20万元上调至20-30万元。
二、2017年下拨的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本通知的补助范围、标准进行补助,补助对象为示范项目建设单位。2018年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除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外,其他与2017年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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